11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DEEP & FAR

 

 

◎就混淆可能性裁定給予TTAB在法庭的除外效果:B&B Hardware, Inc.對Hargis Industries, Inc.之意涵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最高法院的決定

Ginsburg在她的簡短贊成意見中註記此同一事件:

該法院合適地認清:對許多的註冊決定爭點排除顯然將不能適用。如此這般係由於競爭的註冊通常以抽象概念以及脫離他們的市場使用之方式比較商標而被決定。當此註冊程序有這樣的特性,在一件後來的侵權訴訟中就沒有該混淆可能性爭點之除外。在這樣的理解下,我贊同法院的意見。

B&B Hardware在第二巡迴法院略微改變

如上所述,第二巡迴法院長久以來皆承認由該最高法院對B&B Hardware案所發布之原則。尤其,在Levy v. Kosher Overseers Association of America, Inc.案,第二巡迴法院被提問是否地方法院被要求要授予對一個認定兩商標間的混淆可能性的TTAB(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決定在一件後來的關於該相同商標之侵權訴訟除外效果之問題。該第二巡迴法院駁回此當然法則。代之以,該法院解釋:因為該TTAB中混淆可能性僅基於該商標及商品而被決定(由於他們被列入在此爭議中的申請及註冊中)而非基於在市場中之“實際使用”,“在[該TTAB]中該標準所規範的¢混淆可能性¢…可以是不同於在地方法院之商標侵權訴訟中所適用的混淆可能性標準”。因此,該法院認為:該TTAB對混淆可能性的一個決定僅“在該[TTAB]已確實在他們的整個市場背景中比較衝突的商標時”方有資格產生除外效果。(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