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DEEP & FAR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IV. VirnetX v. Cisco訴訟案 (2014)

  在 VirnetX訴訟案中,聯邦巡迴法院處理指示陪審團評估整體市場價值規則的適當方法之問題。本案涉及關於通過網絡(例如 Internet)提供安全性的技術之四項專利。VirnetX的專家根據幾種方法的應用提出損害賠償的數字,包括一種涉及應用百分之一的權利金費率至包含被控特徵的被控設備的每種型號的最低銷售價格組成的權利金基數。這種方法導致請求的損害賠償高達7億8百萬美元。在審判中,陪審團認定Apple侵犯了所有四項涉案專利,且受侵害的請求項均未無效。法院判給了合理的權利金損害賠償總計3.682億美元。

  在上訴中,Apple辯稱地方法院的陪審團指示錯誤地陳述了關於EMVR的法律。地方法院已指示陪審團如下:

  在確定權利金基數時,您應該不使用整個設備或產品的價值,除非:(1) 獲得專利的特徵為客戶對產品的需求創造了基礎,或者專利特徵實質上創造了產品的其他組成部分的價值;或 (2) 相關產品構成包含專利功能的最小可銷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