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三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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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動機生產用於高分子材料的不同晶體多形體Osaka Gas Chemicals Co., Ltd. v. Taoka Chemical Co., Ltd.,案件編號2017 (Gyo-Ke)10236&10237(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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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主要爭點之一涉及是否有動機生產用於高分子材料的不同晶體多形體。IPHC對這個問題的答覆如下:
IPHC首先詳細審查了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以及先前技術(p.a.r.) 6,並認定他們之間存在三個差異,其一是前者定義了使用特定溶劑 (芳香烴溶劑)來生產BHPF的多形體B的再結晶流程,而後者僅是生產了多形體A的白色晶體、並未實現再結晶流程來獲得不同於多形體A的晶體多形體。
關於以上差異,IPHC在查閱了各種先前技術參考文獻後,考慮了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根據p.a.r. 6生產不同於多形體A的晶體多形體,並認定如下:
在系爭專利的優先權日,在需要改善生物利用度等的藥物及農用化合物領域,以及在單一物質中需要任何特定功能的化合物領域,眾所周知,控制晶體多形體在工業上很重要,而BHPF則完全作為聚合物的原料,即單體,且無論晶體多形體的不同,都可以獲得具有相同化學結構的相同聚合物;因此,與上述領域中使用的化合物相比,不直接需要在BHPF用途及特性方面探索BHPF的晶體多形體。
另外,作為BHPF的公知的多形體, BHPF多形體A中例如改善純度、其他物理性質或粉末性質的任何具體問題並未被認知,因此不應認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能已經認知到獲得多形體A以外的晶體多形體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