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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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著作權流氓進行訴訟(七) 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一)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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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程序
流氓不在乎使被告破產。他們不在乎所要求的是否遠超過一個合理的需求。作為一個有效的辯護律師,留意原告律師的行為是很重要的。地方法院法官通常是不為著作權流氓的行為所動,其常常沒有遵循適當的程序,因為他們假定該個案將終結於一缺席審判或一和解,或者他們將無偏見駁回起訴,因此他們可以在另一個時間或在另一個法院重新提申它。
被告的律師一定要通知法院,減輕被告可能承擔的損害賠償之所有相關的事實。假如法定損害賠償不可得以及訴訟成本將遠超過損害賠償金,要求法院命令原告提出為何成本和費用的保證金不應發出的理由,那永遠是個好主意。當只有少量的損害賠償金涉入時,規則68提議也可以被提供。如果原告輸了或未收回超過規則68提議時,法院可以強制原告支付被告的成本。
IV. 結論
版權流氓聲稱他們為作家保護他們的著作,而這是真的,否則許多這些原告將無法承擔訴訟。但是,在這些常常是低價值的個案中的被提起及爭訟的方式卻突顯一個版權小額索賠法庭的急迫需求。
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一)
by NYSBA
I. 簡介:尋求救濟中的訴求
爭議性之發明的後果之一,就是需要新的法律來制衡它們的未可預期的後果。當涉及互聯網,這些情況包括一個新的註冊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於商標及服務標誌的網域名稱的具有非法利用權利人意圖之侵權行為。在公元2000年之前,「域名搶註」或「網絡盜版」所僅有的民事救濟,依據國家商標法,是在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之昂貴且耗費時間之完整訴訟行動。嘗試提供一用於涉嫌搶註之較簡單及較快的替代方案,已於1995年被當時唯一的域名註冊局/註冊商,網絡解決方案公司(Network Solution Inc. (NSI))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