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1)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指示性合理使用:Tabari判決

 

可以說,與不到一年前相比,受 Tabari 判決約束,所有這些假設之域名都不太可能被法院禁止。儘管地方法院認同Tabaris 之域名侵犯了Toyota(豐田公司)之商標,係因域名僅在Toyota (豐田公司) LEXUS 商標中添加了描述性或通用術語“租賃”、“購買”及“.com”,第九巡迴法院判定這些增加部份足以區分 Tabaris 之網站 (註一)。

      Tabari 案中第九巡迴法院還判定,地方法院錯誤地將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視為肯定性抗辯。幾年前,最高法院在 KP Permanent Make-Up v. Lasting Impression I案,解決了巡迴法院分裂,認為當商標被告主張典型合理使用抗辯時,證明可能混淆誤認責任不會轉移到被告身上。雖然最高法院沒有明確說明同一規則是否適用於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分析,但 Tabari 法院將 KP Permanent 中陳述之規則解釋為包括使用。在 KP Permanent 引導下,Tabari 之意見明確推翻了先前第九巡迴法院判例法,因為它認為證明不存在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之舉證責任在於原告 (註二)。

 

註一:Toyota (豐田公司) 將這些域名描述為與其 LEXUS 商標“在法律上相同”(被上訴人狀紙)。地區法院指出,“在評估爭議商標及名稱之相似性時,沒有考慮描述性或通用性措辭之存在。”法庭審理後之事實認定及法律結論。

 

註二:參Brother Records, Inc. v. Jardine (“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辯將證明無混淆誤認可能性之責任轉移給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