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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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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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得出結論認為APJ「在提起 AIA 程序以賺取獎金方面沒有重大的經濟利益」。而且,「即使有動機去啟動AIA程序以得到決策單位,APJ對啟動AIA程序以得到決策單位的任何利益也太遙遠而不會構成違反正當程序的行為」。 最後,針對Mobility的任命條款的異議,聯邦巡迴法院同意Mobility的意見,即根據Arthrex的要求發回重審「以允許代理局長根據新建立的 USPTO 程序審查 APJ 小組的最終書面決定」。在有限的發回重審期間,聯邦巡迴法院保留對上訴的管轄權。 Newman法官提交了部分協同且部分不同意見的不同意見。她同意發回重審決定,但不同意多數人關於Mobility提出的憲法問題的「現狀背書」。 Newman法官還解決了「另一個可能的任命條款問題,該問題是由PTO對IPR程序的『訴訟』」程序的實施造成的。她表示目前用於爭訟IPR的程序「似乎可能違反了任命條款(對於訴訟而言),因為它目前由 PTAB 進行,是下級官員的最終決定,不受該機關主要官員的監督或控制或審查」。她還解釋說,除了引起對任命條款的問題之外,這種結構「違反了美國發明法案和行政程序法」。 Newman法官還解決了由 APJ的「偏見或訴訟行為中出現的偏見」引起的 Mobility的正當程序問題。在她的意見中,大多數人「贊同現行制度,儘管這些正當程序問題並未得到解決」。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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