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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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315、-1316、-1379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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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一個核心方面集中在 Valve 所仰賴的Burns文章的副本是否有資格作為現有技術。Burns的文章被引用並附在這兩個專利的申請歷史中,且Valve辯稱其版本——被稱為“證據”——有資格作為現有技術。然而,委員會發現Valve未能證明該證據與申請歷史中聲稱的現有技術文件相同。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委員會關於該證據不是現有技術的決定,並撤銷了相關的可專利性決定。 首先,聯邦巡迴法院解釋道,“該證據和申請歷程文件幾乎完全相同。”委員會拒絕對它們進行比較,而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這種方法:“根據[聯邦證據規則]的第901(b)(3)條所考慮的那樣且根據案件要求,委員會有義務進行比較。” 聯邦巡迴法院還得出結論,“有壓倒性的證據表明[Burns文章]是現有技術,且因此,實質上相同的該證據也是現有技術。”Valve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證明[Burns文章]可以公開取得。”此外,在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沒有對文章的公開日期提出異議,也沒有對審查員將其定性為“現有技術”提出異議。同樣的,在地方法院訴訟中,專利所有人確認了文章的公開日期。 聯邦巡迴法院還處理了委員會關於依據“Uy”的可預期性的裁決以及委員會的顯而易見性裁決,確認了每項實質性裁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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