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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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專利新知及評析-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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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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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知主要內容1.4 Arthrex 案對PTAB 程序的整體影響(1) 局長再聽證請求之提出必須滿足 37 C.F.R. 42.71(d)規定的時限要求,即進入最終書面決定或PTAB合議組批准進行再聽證後30天內提出。及時提出的局長再聽證請求將被視為是根據 37 C.F.R. 90.3(b)規定提出的再聽證請求且將會重新設置該規則中規定的上訴或民事訴訟的時間。1 (2) 在合議組在多方復審或核准後復審中發布最終書面決定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局長複審或由原PTAB合議組進行再聽證,但不得同時請求兩者。如果當事人請求局長複審,但該複審未獲批准,則該當事人不得再請求PTAB合議組再聽證。如果當事人請求原PTAB合議組再聽證而該合議組拒絕再聽證,則該當事人不得請求局長複審該決定。但是,如果合議組批准再聽證,當事人可以按照先前所述相同程序請求局長複審該合議組的決定。如果當事人請求對最終書面決定或PTAB合議組批准再聽證的決定同時請求局長複審和合議組再聽證(不論是併同或以選替方式為之),則USPTO會將此類請求視為局長複審請求。2 (3) 目前的流程僅作為一個臨時程序,它可能會根據公眾的意見和進行局長複審的經驗而改變。3 (4) 主任可以在37 C.F.R. § 90.3規定之上訴通知提交前或在提交該通知的時限結束前之任何時點對任何最終書面決定或相對應的再聽證決定(不論拒絕或批准再聽證)選擇依職權發動局長複審。4 (5) 局長再聽證請求的頁數限制為 15 頁,類似於現行的37 C.F.R. 42.24(a)(1)(v)規定的的頁數限制。5 (未完待續) 註1:Arthrex Q&As, USPTO, (Jun. 29, 2021), https://www.uspto.gov/patents/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procedures/arthrex-qas 註2:Id. 註3:Id. 註4:Id. 註5: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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