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6)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四十三)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FCO(聯邦企業聯合管理局)介入FCO在德國案件中干預並不罕見,德國法院有義務向FCO通報涉及TFEU在第101條或第102條適用之私人訴訟,FCO然後得決定參加此類訴訟。 該辦公室不受適用於當事人訴狀及/或期限上程序規則之約束,此乃為何(有如本案)即使在審判後,亦可提交聲明。

原則言之,FCO在德國最高法院參加所有與TFEU101條或第102條有關之私人執法程序。在下級法院訴訟中,主管機關僅在與進行中調查有關案件中,或依有關法院要求下,參與主要案件。據統計,FCO每年向德國法院提交約十份書面陳述。

對外部觀察者言,FCO干預之兩個面向似乎令人驚訝。首先,FCO並未在干預前,邀請諾基亞發表評論:它似已接受Continental之論點,而未聽聞辯論之另一面。其次,經如此久而為干預,令人驚訝者FCO再多等幾週以觀美國第九巡迴法院在FTC訴高通公司案中預期裁決。普受預期者第九巡迴法院將裁定OEM層級之授權不違反《謝爾曼法》(相當於前指第102條),而此似與FCO論點有關。

德國法院並非總是遵循FCO:在其SisvelHaier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似並未受到FCO代表冗長口頭陳述很大影響。

提交之檢驗TFEU267條規定的提交常由依TFEU2673)條規定之上訴法院所發布,下級法院傾向於僅在特殊情況下提交。

FCO聲明認為其問題應提交,因它們對“競爭至關重要”,但僅此尚不足提交。一審法院僅在問題“有必要”作出判斷下,始得提交CJEU(歐洲法院)

法院也可能不會提交假設性問題6。本案中,問題1似是假設問題:其涉及在中間產品級別實施之專利,但尚未確定(或承認)本案任何專利皆在中間產品級別實施。許多SEP並非如此。

如得據既有CJEU判例法解決問題,或如問題之答案很明顯(“acte clair”),CJEU亦將拒絕提交。有一良好論點,即可基於CJEUHuawei v ZTE判決解決此案之事實。

在華為訴中興案指出侵權主張已符第102TFEU,如SEP持有人已:

1.通知侵權者侵權;及

2.在侵權人已表示願意簽訂授權協議後,向侵權人提出以FRAND條款書面授權之具體要約。

爭議核心問題是諾基亞書面要約是否包含FRAND價格,而價格是否為FRAND是國內法院得無CJEU介入情況下評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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