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月號     (356)

DEEP & FAR

 

 

 
跟蹤騷擾防治法之簡介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20211119日,立法院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預計於公布6個月後施行。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8大類行為,使該特定人心生畏,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未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所為之跟蹤騷擾行為係告訴乃論案件,警察機關受理後始會開始調查及製作書面記錄,經警察機關認定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應給予行為人書面告誡,必要時亦能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如前述方式皆無法遏止行為人之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或違反保護令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