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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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之簡介 |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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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立法院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預計於公布6個月後施行。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8大類行為,使該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未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所為之跟蹤騷擾行為係告訴乃論案件,警察機關受理後始會開始調查及製作書面記錄,經警察機關認定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應給予行為人書面告誡,必要時亦能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措施,如前述方式皆無法遏止行為人之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或違反保護令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