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5)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四十二)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德國聯邦卡特爾辦公室已採取了不尋常措施,而建議審理十項諾基亞訴戴姆勒案之一審法院提交歐洲法院。有人推測此干預意味現在已幾乎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提交。但在這些案例中,歐洲法院實際上須作任何決定乎?

背景:諾基亞開發蜂窩移動通信技術,並許可其標準必要專利(“SEP”)專利組合。戴姆勒(Daimler)是梅賽德斯(Mercedes)汽車製造商,並早於十年前開始在其汽車中引入蜂窩技術。2015年,諾基亞制定一項汽車蜂窩授權計劃,據此計劃,汽車製造商得簽訂協議,以涵蓋諾基亞在整個供應鏈中使用蜂窩SEP。集體授權平台Avanci也開始以類似模式向多個SEP擁有者專利組合提供授權。

歐洲大多數主要汽車品牌都簽署了Avanci計劃,而戴姆勒採取另一方法。它拒絕自行處理SEP授權,而偏好SEP擁有者直接與其“第一級”組件供應商交涉。諾基亞開發並提出Tier-1授權模式,許由Tier 1供應商而非OEM汽車製造商締約。就像諾基亞向汽車製造商提供授權一樣,這使諾基亞蜂窩式SEP可用於整個供應鏈,包括一級供應商之汽車製造商客戶。

Tier-1模式並不受歡迎,儘管此級群喜歡自己直接達成協議之想法,但對必須支付鏈中他人活動之熱情不高。此或可理解:蜂窩技術價值僅在最終產品級別才真正實現,而非在組件級別。但由於OEM汽車製造商強大議價能力,此級群認為自己無法將授權成本轉嫁客戶。

於戴姆勒,此導致僵局。諾基亞在德國對戴姆勒提起了多項侵權訴訟。一些戴姆勒供應商介入侵權訴訟,於訴訟開始後,戴姆勒及其供應商提出要約。實則戴姆勒語一些供應商稍早就諾基亞之授權作法向歐盟委員會提出投訴,歐盟委員會刻正審查此等投訴,但尚未決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

2020610日,在侵權案件之一審理後,介入之一級供應商之一(Continental)要求德國專利法院聽證會中止任何判決,並將有關FRAND辯護問題轉交給歐洲法院(CJEU)。幾天后,德國聯邦卡特爾辦公室(“FCO”)也提交一份審後意見書,其論點與Continental所表達觀點相似,且亦建議提交。FCOContinental建議依TFEU(歐盟運作條約)267條向CJEU提交以下問題:

對中間產品級別實施之SEP,如此中間產品之供應商已向SEP持有人要求完整授權,但其要求被拒,則OEM是否可仰賴102 TFEU之辯護(問題1);及

SEP持有人拒絕向最終用戶之供應鏈中每一成員授予“完全”授權,是否會違反《 TFEU102條》(問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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