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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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翻並撤銷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控訴Arthrex, Inc.案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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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意見 Roberts法官就第一和第二部分(憲法)發表了法院的意見,Alito法官、Gorsuch法官、Kavanaugh法官和Barrett法官協同。他寫道,APJ 在多方複審期間行使的不可複審權力與秘書任命他們擔任下級職務是矛盾的。 Roberts法官寫道,「只有被適當任命為主要辦公室的辦公室才能在我們面前的程序中發布對行政部門具有約束力的最終決定」。 Roberts法官還繼續討論在第三部分下的適當補救措施(Alito法官、Kavanaugh法官和Barrett法官協同),寫道: 「35 USC § 6(c) 對應用於董事而言是不能實施的,因為它阻止董事自行審查 PTAB 的決定。董事可以參與此類審查並做出自己的決定。在審查此類由董事作出的決定時,法院必須“無視法律,符合憲法”的對案件進行判決,從而違反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78 (1803)的第II條限制他的審查權限」。 法院解釋說,由於國會賦予董事 PTO 的權力和職責,董事有權規定審查 PTAB 決定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適當的補救措施是發回代理董事決定是否重新審理 Smith & Nephew 提交的申請書。此外,法院表示 Arthrex 無權在新的 APJ 小組面前進行聽證。 同意與異議 Gorsuch 法官提出了部分協同和部分不同意見,同意法院關於該法規的適用違反憲法的裁決,但不同意法院給予董事審查多方複審作為糾正手段的權力的補救措施。 此外,Breyer法官提出了部分同意判決及部分反對的意見(Sotomayor法官和Kagan法官協同),不同意法院的憲法裁決,認為 APJ 的任命符合憲法。Breyer法官接著寫道,法院的補救措施「解決了那個特定問題,因此我同意其補救措施」。 Thomas法官提出反對意見(Breyer法官、Sotomayor法官和Kagan法官協同),認為 APJ 是下級官員,因此不存在需要糾正的違憲行為。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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