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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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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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之簡介 |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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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係對於符合規定之雇主,由國家、雇主及勞工本身給付保險費之保險,使勞工於工作期間及退休後獲得一定之保障,雇主如僅有4名員工,可不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因部分行業及勞工之特殊性,對於保險費之分擔有不同規定,本文僅簡介雇主經營5人以上一般公司之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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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保險費 |
種類 |
勞工保險 |
普通事故保險 |
國家負擔百分之10,雇主負擔百分之70,勞工本身負擔百分之2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
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1-32條)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3、35及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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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1、54-2、55、56及5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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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8-5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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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6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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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保險 |
雇主負擔100% |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4、36及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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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9-5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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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4、54-1、54-2、55、56及5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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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65條) |
勞工保險雖然已經在台灣施行多年,然仍有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之勞工保險,或未依規定負擔其應給付之保險費,如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得處罰緩,且如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如勞工不欲投保勞工保險,亦可罰新台幣100元至5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