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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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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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att控訴Hirshfeld 第2018-2390、-2391、-2392、2019-1038、-1039、-1049、-1070號案(聯邦巡迴法院(D.D.C.)2021 年 6 月 1 日)。 Reyna作成,Wallach和Hughes協同。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根據 35 U.S.C. § 145,專利申請懈怠(prosecution laches)是 PTO 在訴訟中可用的辯護。應用該架構,法院撤銷並將地方法院的決定發回重審以進行進一步訴訟。 此案可追溯到 1990 年代,涉及由Gilbert Hyatt在「關貿總協定(GATT)泡沫」(一個1995年春季的時期,美國更改了專利的期限,其「引發了專利申請案淘金熱」)期間申請的專利申請案。Hyatt在GATT泡沫期間大量申請了381件專利申請案,其中大部分包含彼此相同的小請求項組。經過多年的審查,PTO 最終核駁這些申請案。 Hyatt隨後向地方法院提起了4項第 145 條訴訟,請求4件專利申請案的證書。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聲請,以專利申請懈怠為由駁回每起案件,理由是Hyatt「從1969年至今在其近400件專利申請案進行拖延審查模式」。地方法院對專利申請懈怠是否可以阻障專利申請案的證書發布進行了庭審,最終支持Hyatt,因為PTO未能採取必要的行動來推進Hyatt的申請案的審查。PTO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PTO有權為其基於專利申請懈怠而核駁的專利請求項辯護。聯邦巡迴法院審查了辯方的案情,並認為地方法院未能適當地考慮全部情況。聯邦巡迴法院指出,Hyatt的申請行為「製造了一場讓PTO不堪重負的完美風暴」,而且Hyatt消耗時間的流程不僅阻礙了PTO審查Hyatt 的四件系爭申請案,而且還阻礙了他的幾乎所有GATT泡沫申請案。聯邦巡迴法院裁定,PTO承擔了舉證專利申請懈怠的責任,以及地方法院在同意Hyatt就部分調查結果而作出判決的聲請方面犯了錯誤。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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