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2)

DEEP & FAR

 

2019-1506-2133號專利判例總結

林佳柔 專利工程

·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

· 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Free Stream Media Corp.等控訴Alphonso Inc.

Free Stream Media (d/b/a Samba) 指控 Alphonso Inc. 侵犯了兩項專利,這兩項專利一般涉及向手機用戶提供廣告相關的系統,而根據從用戶的電視收集之數據,該廣告被認為是相關聯的。

針對第一項專利,地區法院將申請專利範圍術語「通話期間」解釋為需要在期間進行雙向交換。Samba案被判在該解釋下不侵權。針對第二項專利,地區法院否決了 Alphonso聲請,理由是所主張的申請專利範圍依 35 U.S.C. § 101不適格。法院得出結論認為,這些申請專利範圍並非針對Alphonso所主張定制廣告的抽象概念。Samba提出上訴,Alphonso提出交互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肯認地區法院對第一項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而使 Samba 的非侵權判決不受影響。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申請專利範圍術語『通話期間』不會將單向通信考慮進去。」相反的,根據說明書,本領域技藝人士會將該術語理解為需要雙向通信。法院裁定 Samba所期盼的解釋(包含單向通信)「與說明書相矛盾」。

談到第二項專利,聯邦巡迴法院應用愛麗絲框架兩步法,以推翻地區法院關於專利適格的判決。在第一步,聯邦巡迴法院評論:「在其他案例中,已注意到類似的申請專利範圍是針對『有目標性廣告』的抽象概念。」在這裡,申請專利範圍「沒有提及電腦功能的改進」,而是使用「電腦作為工具」。因此,這些申請專利範圍是抽象的,因為「所謂的技術改進僅是使用一台電腦,以獲得向移動設備用戶提供有目標性廣告的抽像概念」。

在第二步中,聯邦巡迴法院裁定「該申請專利範圍僅是引用了通用特徵以及使用常規功能,以實現基本概念」。傳統的組件和功能是「通用技術」。因此,根據 § 101,這些申請專利範圍不具備專利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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