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
DEEP & FAR |
|
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
|
||
Apple Inc.控訴Qualcomm
Inc. 第2020-1561、-1642號(聯邦巡迴法院(PTAB)2021年4月7日)。Moore作成,Reyna和Hughes協同。 Qualcomm在地方法院控訴Apple侵犯了兩項專利。Apple隨後提出多方複審(IPR)請願書,質疑某些請求項。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發布了最終書面決定,認為Apple沒有證明被質疑的請求項是顯而易見的。 在Apple對委員會的最終書面決定提出上訴之前,Apple與Qualcomm和解了全球兩公司間所有訴訟。作為和解的一部分,他們執行了為期六年的授權協議(並可能延長兩年),涵蓋數以萬計的專利,其中包括訴訟及IPR中兩項系爭專利。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Apple缺乏繼續上訴的資格。 作為初步事項,Qualcomm爭論說Apple放棄了確立資格的能力。聯邦巡迴法院最初同意,並指出「考慮到雙方間的全球和解,Apple 應該提出其資格論點並提供其證據來支持其開庭理由」。儘管如此,法院還是行使其裁量權來解決資格問題,部分原因是「資格問題會影響這些及其他上訴」。 談到Apple論點的法律依據,聯邦巡迴法院首先認為,Apple根據授權合約的持續付款義務不足以給予資格,因為Apple未證明「包括『兩項系爭專利』的任何單一專利的有效性將影響其持續付款義務」。 其次,聯邦巡迴法院基於授權到期後侵權訴訟的可能性駁回了資格的概念。法院裁定「這種可能性過於投機,無法給予資格」。 最後,聯邦巡迴法院認為 35 U.S.C. § 315(e) 中的禁反言條款不是資格的基礎。法院引用先前的決定解釋說:「我們已經拒絕引用禁反言條款作為資格的充分依據」。因此,「Apple可能因禁止反言而面臨的損害不足據以取得資格」。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