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DEEP & FAR

 

 

◎歐盟設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無效的理由

•該共同體設計在該申請案申請日(或如一個優先權被主張,則為該共同體設計之優先權日)之後係與可由大眾取得的習知設計(其藉由一註冊的「共同體設計或此一設計之一件申請案,或藉由在一個會員國中的一件註冊設計權,或藉由此一權利之一件申請案,或藉由依據關於工業設計之國際註冊的海牙協定之日內瓦法案的一個註冊設計權,且其在共同體內有效,或藉由此一權利之一件申請案,係從早於該日期的日期被保護」)衝突。

•一個區別標誌(例如:一個商標)被用在一個後續的設計,而且共同體法律或規範那標誌的會員國法律授予該標誌的權利擁有者得禁止此類使用之權利;

•一個法院判決已裁定權利擁有者並非該設計者或權利繼承者;

•該設計構成了列於“關於工業財產保護之巴黎公約”的第6之二條之任一款、或除了那些由該第6之二條所涵蓋之徽章、紋章及飾有紋章之盾(在一個會員國中有特定公眾利益)的不正當使用。

程序

一件無效宣告的申請案必須向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提出,而且包括註冊細節、無效理由及該申請人資料。進一步言,該申請案必須包含關於所主張無效理由之附加證據。該申請案必須以該程序的語言被提出而且需支付由OHIM所指定的一筆費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