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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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288號專利判例總結 |
·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 · 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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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史丹佛大學信託委員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Leland Stanford Junior University) 審查員核駁由史丹佛大學所提交專利申請中申請專利範圍,因為這些申請專利範圍涉及不適格的標的,不符合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1。這些申請專利範圍針對用於決定單倍型定相 (haplotype
phase) 的電腦化統計方法。一單倍型定相代表一遺傳基因所源親本基因的指標 (也就是用於決定所遺傳的等位基因是來自母親或是父親的基因)。 在覽閱審查審查員的核駁意見後,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肯認。委員會採用最高法院的愛麗絲框架兩步法,首先判定申請專利範圍係針對「數學概念形式的抽象概念,即數學關係,公式,方程式和計算」以及「抽象心智過程」。接著,委員會判定此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未記載將抽象想法轉換成專利適格標的之主題事物。此案申請專利範圍的接收、儲存和提取數據的步驟是眾所周知的、例行性的和常規的。史丹佛大學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肯認。在愛麗絲第一步驟中,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申請專利範圍針對的是使用數學計算和統計模型。法院指出:「法院長期以來一直認為,根據第101條的規定,僅屬用於執行計算的數學演算法沒有專利適格性。」在此,申請專利範圍中計算精準度的改進「不符合對技術過程的改進;反之,它僅僅是對單倍型定相本身的抽象數學計算的強化」。 在愛麗絲第二步驟中,聯邦巡迴法院結論出,這些申請專利範圍並未轉換成為專利適格標的。「我們沒有發現存有發明概念而可以確保將所主張演算法和數學計算作為專利適格標的進行處理。此外,所述的接收、儲存和提取數據的步驟,相當於在常規電腦上執行數學演算法時所採取的眾所周知的、例行性的和常規的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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