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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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年度回顧 美國商標法實施第63年 之6 |
卓誌隆 程序二組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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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混淆可能性 A. 認定有混淆可能性 於Toshiba Medical Systems Corp.案 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TAB,簡稱“委員會”)基於一件指定使用於醫療超音波裝置的在先註冊商標「TITAN」,而確認拒絕指定使用於醫療MRI診斷設備的「VANTAGE TITAN」之註冊。委員會發現兩家公司(包括申請人在內)皆生產超音波及MRI診斷機器,表示大眾會相信這些產品可能來自同一來源。委員會發現,該申請人的商標包含整個註冊商標並加上一個該申請人描述為其產品商標的詞語。並無規則說明,將一產品商標加至一註冊商標的詞語中,可避免混淆,或是將一自有商標加至一註冊商標的詞語中,會導致混淆。在此案中,由於VANTAGE及TITAN之間彼此沒有自然的關聯,因此TITAN一詞在申請人的商標中維持了其單獨的特性,從而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委員會認為,TITAN一詞在此背景下不會被認為具有讚譽性,因此不會被限制於狹窄的保護範圍。委員會認為這些商標較可認為近似而非不同,且增加VANTAGE一詞,不能明確避免混淆。回到商品項目上,委員會認為二者都是具有成像功能的醫療診斷儀器,記錄中的事實顯示這些商品可能被認為來自相同來源。因此,委員會認為這些商品是相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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