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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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十六)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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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法條第24條(在指明法源時,法官們應該基於包含下列(但不限於下列)而做出他們的判決:聯合法律、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歐洲專利公約、適用於專利並結合在所有成員國上的其他國際協議、和各國法律))。
再者,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提供7年的過渡期間,在所述期間中,聯合專利法庭將具有對於無效和侵權訴訟的非專屬司法權。因此,歐洲專利之無效或侵權訴訟可能仍然在各國法庭前和在聯合專利法庭前被提出。(法條第32條陳述:法庭將具有如下所列的專屬權限:(a)因專利和補充保護證書的實際或威脅迫近的侵權而提起的訴訟及相關辯護答辯,包括涉及授權的反訴;(b)要求確認不侵犯專利及補充保護證書權利的訴訟;(c)要求簽發臨時措施、保全措施和臨時禁令的訴訟;(d)要求宣告專利無效及宣告補充保護證書無效的訴訟;(e)要求宣告專利無效及宣告補充保護證書無效的反訴;(f)要求基於公開的歐洲專利申請所賦予的臨時保護的損害賠償或補償的訴訟;(g)與在專利授權前對發明的使用或與基於在先使用權利相關的訴訟;(h)要求根據歐盟第1257/2012號條例有關單一專利保護第8條支付授權費的訴訟;以及(i)涉及歐洲專利局基於歐盟第1257/2012號條例有關單一專利保護第9條中所作出的決定的訴訟)。然而,在所述過渡期間的結束時,聯合專利法庭將具有對於某些爭端的專屬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