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DEEP & FAR

 

 

一項調查會增強贏得你的商標侵權案的機會嗎?(六)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III.Daubert因素

三個主要的最高法院的判決針對在智慧財產權個案之中使用專家進行調查、寫報告及在證詞中作證和出庭作證而言已重大地改變了比賽場地。第一個個案是在1993年的「Daubert對Merrell Dow製藥」案,隨後是在1997年的「通用電子公司對Joiner」案以及最後是在1999年的「Kumho輪胎公司對Carmichael」案。這三個判決被稱為「Daubert三部曲」或常簡稱「Daubert」。一個Daubert聲請是審前聲請排除不合格的專家的工作成果或證詞為不可接受。

「Daubert」案關切科學的專家證詞的可接受性;「通用電子」案認為濫用裁量權是一個審查初審法庭判決關於是否專家證詞是可接受的適當標準;以及「Kumho輪胎」案認為法官應當做為科學的及非科學的所有專家證詞的守門員。在「Daubert」案,該法院為法官提供標準用於決定是否科學證據被接受是充分地可靠的:

1.是否該研究技術是一般可以接受的或是廣為人知的或者其是否僅吸引了最低限度的支持;

2.是否規範該科學方法論應用的標準及控制是存在的;

3.是否該專家的方法或技術可被測試,以及,若是如此,是否此等方法或技術已被測試;

4.是否該理論或技術受到了同儕審查及公佈;以及

5.是否該科學技術具有一已知或潛在的錯誤率。

「Daubert」案是基於陪審團不明瞭科學研究的原理及細微差別,以及如果此等意見是高度主觀的,法院應當能夠讓它們遠離易受影響的陪審團的理由。事實上,「Daubert」案為許多動議程序敞開了大門,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