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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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gi與首次銷售原則在數位作品中的應用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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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有幾個團體提出了對此案例雙方的法庭之友意見。一群著作權法學者提出了一份支持 ReDigit 的意見,這些學者認為首次銷售原則實際上是著作權授予的「應得權利」或權利,且地方法院應已理解著作權法,以在即使需要進行某種複製下,實現該應得權利。這些學者們爭辯說,「實現首次銷售應得權利所必需的附帶複製乃在複製權的範圍之外」。他們也認為,當作品「僅僅從一種媒介轉移到另一種媒介,並且在過程結束時,只剩下一份時,根本就沒有複製行為」。此外,他們也做出一些政策論點,包括地方法院的裁決將阻止任何消費者能轉售數位副本,因他們認為這違反了首次銷售原則的目的。 原告辯稱,地方法院正確地依據「複製」及「錄音」的定義,認定 ReDigit 的軟體侵害了他們的複製權。他們堅持,地方法院正確地認定,無論使用何種技術,根據著作權法,將檔案上傳到 ReDigit 的伺服器並隨後從其下載檔案,均構成複製品的創生,而不僅僅是散佈,因為創生了包含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新唱片。原告進一步辯稱,地方法院正確地認定,首次銷售原則並未提供對非法複製的防禦(即使其係散佈之附隨)。 回應 ReDigit 及其法庭之友的策略論點,原告指出,此種論點將要求法院有效修正著作權法,原告及地區法院也指出,「其最終應該留給國會而不是法院評估在現今的數位世界中,是否應該放棄首次銷售原則的實體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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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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