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
DEEP & FAR |
◎歐盟設計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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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
關於共同體設計對哪些授權已被授予適用更多的限制,如果一個授權已被登錄,在該所有人已滿足此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其已通知該獲授權人之放棄意向後,該放棄將三個月內登載在該註冊簿。
無效-通常觀點
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可能因向OHIM申請而被宣告無效。如果已經失效或已被放棄,即能被宣告無效。關於一件無效宣告之申請必須包含一份書面的理由陳述而且須支付規費(在2015年350歐元)。
再者,在共同體設計法院中一件無效宣告之申請亦得於侵權訴訟中也可能成為一件反訴而被提出。該共同體設計法院是歐聯(EU)會員國中由各會員國所指定之特定國家法院。
一間共同體設計法院也能基於對此一法院的申請或基於在侵權訴訟中一件反訴而宣告一件未註冊共同體設計無效。相反於註冊共同體設計之情況,一件未註冊共同體設計不可以透過OHIM而被宣佈無效。
無效的理由
一件共同體設計可能基於下列理由而被宣告無效:
•該設計不符合在共同體設計之(歐盟(EC))第6/2002號議會規則(CDR)第3條一件“設計”的定義;
•並未符合保護要件,最重要的要件為新穎性及獨立特徵;(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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