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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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迴解構建築作品的著作權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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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出這一結論時,法院審理了“普通觀察者”測試,該測試考慮了普通觀察者是否傾向於忽略它們,除非他著手探知在原始作品和複本之間差異。由於在評估實質相似時,法院和陪審團傾向將重點放在可保護和不可保護上的作品要素,第二巡迴已經認識到了比傳統的普通觀察者“更具洞察力”之必要,其方法係通過自分析過濾掉原告作品不可保護的元素。因為著作權僅保護“原創作品”,非原創作品的元素,例如“它描述的歷史,它提到的事實和懷藏的想法“是”可供他人免費使用的公共領域”。
任何一位作者都可以藉鑑英語系人們的歷史,但沒有人可以複製”英語系人們的歷史”此作品。任何藝術家都可以刻畫”西班牙內戰”,但沒人可以畫另一個格爾尼卡。 而且任何人都可以畫一個卡通鼠,但是只有一個米老鼠。
法院討論了區分一個作品的可保護和不可保護的要素的各種著作權原則。 根據“場景公平”學說,例如,庫存字符和故事元素不是可保護的。在《狂野西部》中的牛仔,銀行搶劫犯和槍戰是《西方人》作者都可免費使用的所有標準特色。同樣,根據合併原則,如果一個想法只能用一個或少數形式來表達,表達乃思想“融合”並且是不可保護的。否則,保護表達將使作者對該想法擁有壟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