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六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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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程度的描述錯誤之更正在核准後應被接受?Formosa Laboratories Inc. v. 日本特許廳長,案件編號2016 (Gyo-Ke)10154(2017年5月30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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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Formosa於2014年獲得了馬沙骨化醇(maxacalcitol)中間物及其產生方法有關的專利。然後,Formosa於2015向JPO提出更正審判(correction trial)。在該審判中,Formosa要求將說明書範例(段落0034)中的描述 “EAC (乙酸乙酯,804 ml,7.28 mol)”更正為 “EAC (丙烯酸乙酯, 804 ml, 7.28 mol)”。JPO於2016年駁回了Formosa的要求,原因是專利權人要求更正的該描述未被視為該描述中的明顯錯誤,Formosa在2016年針對JPO的判決向IPHC提出了上訴。
本案中的主要問題係關於:在核准後,何種程度的描述錯誤之更正應被接受?IPHC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
首先,IPHC一般裁定,在核准後接受對“描述中的錯誤”的更正,必須(i)從說明書的揭露內容及通常技術知識中可以清楚地得知,更正之前的描述包括一錯誤且對該描述的更正是正確的,並且(ii)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然會注意到存在錯誤,並認為該錯誤應出以更正後的描述。基於以上原則,IPHC逐步審查了系爭要求更正如下:
(1) 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是否可以注意到說明書的描述中有任何錯誤
系爭說明書的段落0034說明了在添加“ EAC”的條件下,從化合物(3)獲得化合物(4)的方法(參見以下的合成方案)。在此方面,段落0034明確指出,將EAC(乙酸乙酯,804 ml,7.28 mol)加入化合物(3)中並與其反應以獲得化合物(4)。
然而,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能注意到,如果化合物(3)的-OH基團親核性攻擊乙酸乙酯(CH3COOEt)的碳原子,則不能獲得化合物(4)中的-OCH2CH2COOEt側鏈(因為缺少一個碳原子)。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能注意到化合物(3)、EAC(乙酸乙酯)及化合物(4)中有一個存在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