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DEEP & FAR

 

 

第2019-1688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首先分析了『35 U.S.C. §314(d)的「不得上訴」規定是否禁止本法院對委員會的結論進行審查(委員會的結論為根據第315(e)(1) 條,聲請人沒有被禁止繼續進行IPR程序)』。聯邦巡迴法院裁定:「第314(d)條並不排除本法院審查委員會的第315(e)(1)條禁反言裁決」。法院解釋道:「考慮到對代理機構訴訟可複審性的強烈推定,我們認為沒有跡象表明,第314(d)條排除了委員會在此案例適用第315(e)(1)條禁反言條款的司法審查,其中系爭禁反言觸發事件是在受理後發生的。」。委員會的禁反言裁決「是一項單獨的後來裁決,與受理沒有緊密聯繫,因此不被§314(d)阻礙。」

運用該論點,聯邦巡迴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委員會對於「LG並未被禁止對請求項1-8提出質疑,且Facebook也沒有被禁止對請求項7提出質疑」的裁決並沒有錯。Uniloc辯稱,LG被禁反言是因為LG是所謂的「真正的利益方或聲請人的利害關係人」。聯邦巡迴法院在分析此問題時重申,該裁決「沒有明確的標準」,並且是「高度基於事實的調查」(其是「基於對聲請人(在此為LG)和對造(在此為Uniloc)的正當程序關注」)。最終,法院得出以下結論:「LG採取了自己的行動」,且並沒有被禁止。聯邦巡迴委員會同樣認為,Facebook不被禁止的委員會裁決並沒有錯。

然後,聯邦巡迴法院針對Uniloc對委員會的顯而易見性裁決提出的質疑。對現有技術、被質疑的請求項、以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進行徹底分析後,聯邦巡迴法院裁定,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委員會的顯而易見性裁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