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DEEP & FAR

 

 

一項調查會增強贏得你的商標侵權案的機會嗎?(五)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他們使用獨立的編碼器來評估是否標誌是相似的以及商品是否在彼此間為高鄰近度或低鄰近度下被販售的。他們也探討是否原告進行了一調查以及,如果是,是否該法院接受了該調查。他們的結果極度不同於Beebe的結果,在約1/3的研究個案中,原告提供了混淆可能性的調查,而該結果建議了一個實質上的衝擊於當事人的標誌或商品或服務是不相似的個案。

該Sarel與Marmorstein研究顯示調查證據增加了在混淆可能性議題之成功率達24.2%。當原告為不相似商品介紹調查證據時,該調查證據增加原告成功獲得一禁制令達60%。他們發現,當標誌不相似時,如無調查,幾乎不可能獲得一個禁制令:未使用一個調查,只有4%的原告能夠獲得一個禁制令;而有調查時,61.5%獲得一禁制令。如果法院拒絕該調查,沒有一個原告成功獲得一禁制令。即使當該商品及/或商標是相似的,接受調查增加獲勝的機率達17%-20%。

C. Bird及Steckel研究

最近的研究是被康乃迪克大學教授Robert C. Bird及紐約大學教授Joel H. Stecke所完成的。他們分析了從2000年到2006年間533件公開的個案。他們發現只有它們的16.6%討論了調查證據,他們並據此得出結論:消費者調查「既不是有普遍影響的,也不是如有些人所暗示的那麼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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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研究顯示調查可能有價值,特別是在獲得一禁制令時。不可能確定地說,一個調查將有助於或無助於贏得該個案,且值得注意的是,Diamond與Franklyn未評估調查的品質-在其衝擊中的一個關鍵因素。

另一個在調查之價值中的主要因素-其可接受性-在下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