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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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gi與首次銷售原則在數位作品中的應用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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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法院將iTunes檔案的相關「唱片」定義為「電腦硬碟、iPod或檔案最初下載到的其他記憶體裝置」。 最終,陪審團判定原告賠償3,500,000美元。在上訴後,ReDigi提出了幾個待複審的議題,包括: .地方法院在下述情況中是否犯了錯誤:將著作權法中「唱片」的定義解釋為「實物」,而意味著在經由網際網路散佈iTunes音樂檔案或下載的情事下,「唱片」是消費者的電腦硬碟。 .地方法院在下述情況中是否犯了錯誤:未能認知根據著作權法,iTunes音樂檔案或下載本身就是「唱片」。 .地方法院課加消費者傳輸合法購買的iTunes音樂檔案的能力的限制是否違反了首次銷售原則。 .地方法院是否錯誤地裁定ReDigi聲稱沒有進行任何複製的軟體違反了著作權法規定的複製權及散佈權。 V.
上訴論點 ReDigi在上訴中辯稱,iTunes檔案本身(而不是含有iTunes檔案的裝置)是「唱片」,「唱片」的轉售受到首次銷售原則的保護。其次,ReDigi辯稱,因為其技術沒有「複製」任何複本或唱片,因此並未侵害著作權持有者的複製權。為了支持這一論點,Redigi解釋說,其技術未使用要求製作數位檔案實際複本的標準「複製及刪除」或是「轉發及刪除」傳遞機制。相反地,如上更完整說明的,ReDigi的技術被建構為使得iTunes檔案從來不會同時存在於購買者的電腦上或ReDigi的伺服器上,因其駐留於賣方電腦上。第三,ReDigi辯稱,其傳遞方式符合首次銷售原則所依據的政策。指出地方法院對首次銷售原則的解讀會要求使用者出售其電腦才能合法出售所購買的iTunes檔案,ReDigi認為,這種解讀超出了首次銷售原則所提供的限制及其背後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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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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