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0)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32)  

Peter M. Brody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III.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而言

 

第九巡迴法院:第九巡迴法庭認為:除被告對商標其中之一之全部使用外,所有都是允許的,並指出,儘管被告技術上可以在不使用商標字眼之情況下描述自己,但迫使她將自己描述為“ 赫夫納先生之雜誌選出之裸女模特兒是1981年之第一位原型女性,既屬 荒謬”,又在語言上效率低下。

第十巡迴法院:第十巡迴法院沒有系統地適用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分析,但是該巡迴法院之一些地方法院都遵循了《新孩子》四)。科羅拉多州地方法院於Frontrange Solutions v. Newroad Software案中考慮了第九巡迴法院之測試,在該案中,被告藉由提及原告軟體名稱,以宣傳其產品與該軟體之相容性,並判決有助於其確定混淆誤認可能性相關之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分析 (即使“該分析沒有在第十巡迴法院中採用”)。於Gennie Shifter v. Lokar案中,同一法院逐字逐句地適用了《新孩子》測試,並認知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是為了證明存在混淆誤認可能性,而不是構成對侵權之肯定性抗辯(五)。

 

 

四:如Frontrange Solutions USA, Inc. v. Newroad Software, Inc.Gennie Shifter, LLC. v. Robert Wood Johnson Univ. Hosp., Inc. (指出第十巡迴法院尚未論述該學說,並駁回被告依混淆誤認可能性或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分析,聲請駁回原告侵權主張。)

 

五:Gennie Shifter, LLC v. Lokar, Inc. (引用及引文省略)(由於存在重大事實問題,因此拒絕對侵權主張進行簡易判決,但裁定被告使用原告商標來宣傳被告之適配器與原告之移位器相容,這並不構成指示性/名義合理使用,因被告之適配器與所有“按鈕移位器”均相容 ”,有如市場資料中其他地方所述,並因此該使用未通過“新孩子”測試之第一要素,因為被告無需使用原告之商標名稱來識別原告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