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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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isardi知識產權消息 2021年1月第1號 – (2)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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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渡期結束之後,即使英國的海關當局係被責令採取保護措施之屬,由同意歐盟會員國(除了英國之外)之一的歐盟申請之海關部門的決定在歐盟仍將有效。但該類決定將在英國不再有效。
從2020年一月起,尋求歐盟及英國海關當局對其智慧財產權的全面保護之商標
擁有人,將必須按以下步驟進行:
a. 若既未在歐盟或英國要求海關執法,則必須分別提出申請,一件向相關會員國海關當局提出,另一件向英國當局提出;
b. 若根據提交給英國之外的會員國之一的海關之申請已經提交或已經核准的海關執法,必須向英國海關提出新的申請才能在英國獲得保護(在歐洲聯盟的歐盟申請無需更多的手續將持續有效);
c. 若根據提交給英國海關的申請在歐洲聯盟已經獲得核准之海關執法,則必須向會員國的海關提出新的申請才能在歐洲聯盟獲得保護。
d. 英國對應於原始核准執法的歐盟商標之商標(在過渡期結束之後,該商標將會由英國智慧財產局自動核准),目前尚不清楚由英國海關核准的歐盟申請是否將仍然在英國有效。
若不是這種情況,英國商標的所有人將必須向英國海關提出新的申請,以對英國
商標進行國家執法。(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