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DEEP & FAR

 

 

◎歐盟設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授權

如果被授權人違反授權合約有關期間、該設計可能被使用的做法、該授權被授予之產品範圍以及由被授權人所製造產品之品質的任何條款,一件共同體設計所有者能提出一件侵犯由該設計所賦予權利之訴訟。

被授權人僅在該所有人同意下,能提出一件共同體設計的侵權訴訟,關於一件排他授權,假如該所有人已被給予要提出一件侵權訴訟的照會,並未在適當時間內提出一件侵權訴訟,則被授權人即能提出。

為獲得對遭受損失補償之目的,被授權人在一件由共同體設計所有者提出之侵權訴訟中得介入。

權利之停止

期滿

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從該申請案申請日起,在初始五年期間被保護。保護的期限可以一個或多個五年前方式,被更新增加到總共25年的持續期間。在最大的25年持續期間或其保護的期限未延展後,該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將屆滿。

一件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所被保護的期間,係一段從該設計在共同體中最早由公眾可取得之日起只有三年,且在此期限後,即沒有更新的可能性之期滿。

放棄

一件註冊共同體設計可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放棄,該放棄必須由所有者以書面申報到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而且有從該登錄後鍵入日期即開始的效果。如果一件共同體設計是屬於延緩公告而被放棄,將被認為從未存有共同體設計之(歐盟(EC))第6/2002號議會規則(CDR)之效果,亦即該放棄有自始的效果。(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