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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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迴解構建築作品的著作權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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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迴解釋,侵犯著作權訴因之要素是(1)作品受有效著作權保護;(2)被告複製了作品;及(3)複製不當。但是,法院指出,第二和第三要素複製和不當複製通常相混淆。法院指出,作品的一個不可保護要素的複製沒有不當可言,因此並非所有復制都是不當的。為了說明這種區別,韋斯利法官指出,有人可以獨立撰寫了一段,巧合的是與他的一位法律同僚的法律評論文章非常相似或相同。這並非複製。同樣,引用法院詳細意見不構成侵權(不當複製),因為該意見已公開。儘管被指控作品所具相似性或其相同性與受著作權保護作品間在整體上,會使人們合理地相信前者是從後者復製而來的,但當原創作品包含許多不受保護的要素時...非常相似存在它和複本之間可能證明僅是複製,而不能證明不當複製。
在這種背景下,法院指出“實質相似性”僅指相似性存在“一部作品和另一部作品的受保護要素“間相對而言,術語“證明性實質相似性”用於相似性僅與不可保護的要素有關,而可證明僅是複製,而不是不當複製。依此原則,法院裁定Zalewski的任何設計草圖的複製並非不當,因為沒有複製他作品中可保護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