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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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8-2338號,-2339號,-2395號,-2396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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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技術有限公司(Network-1 Technologies, Inc.)
v. 惠烈-普克公司(Hewlett-Packard Co.,簡稱HP)等人,第2018-2338號,-2339號,-2395號,-2396號(聯邦巡迴法院(美國德克薩斯州)),2020年11月20日。Prost修改並重新發布意見,Newman和Bryson協同。 在較早的意見中,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的核准判決,而依法律事由判決(JMOL)發回重審,根據35 U.S.C. § 315(e)禁止HP在多方複審程序中提出“合理地可能已經提出過”的顯而易見性質疑。根據Network-1提出的合議庭再聽證(panel rehearing)請願書,聯邦巡迴法院發表修改後的意見。修改後的意見澄清在重審時,地方法院除了考慮Network-1的新審判聲請外,還應考慮Network-1針對JMOL的替代理由,而這些理由是基於實質有效性論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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