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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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9-1704號專利判例總結 (上) |
·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 · 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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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Qor Inc.控訴 Vicor Corp.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於2021年2月22日的意見 Vicor提出多方複審程序,對質疑SynQor擁有的三項相關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在涉及其中兩項專利的先前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的判決,即被質疑的申請專利範圍並非無可專利性。這些上訴涉及「Steigerwald」和「Cobos」的現有技術,並且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委員會的意見,即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因為頻率不相容」不會將它們結合在一起。 然而,對於第三項專利(在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已到期),委員會為不同的認定。委員會認為Steigerwald和Cobos並非不相容,且委員會隨後根據該組合而判定,被質疑的原和新提出之申請專利範圍因顯而易見而不具專利性。 SynQor提出上訴,認為源自兩次較早的複審之爭點排除效應該附帶禁止委員會認定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會有動機將Steigerwald和Cobos結合。SynQor亦爭辯,委員會關於新提出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決定「因專利到期的發生而變得無實質意義」。 聯邦巡迴法院首先詳細分析了是否適用爭點排除效(附帶禁止),以使得「在首次多方複審中解決事實爭端[可以]在第二次多方複審中附帶禁止該爭端的相反解決方式」。法院認為,它確實適用於「針對多方複審、非正式的程序保障措施、法庭的性質以及訴訟的整體規模和複雜性之法定禁反言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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