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DEEP & FAR

 

 

United States Annual Review
The Sixty-Third Year of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 Trademark (Lanham) Act of 1946
美國年度回顧
美國商標法
(Trademark (Lanham) Act of 1946)
實施第63年
之4

 

卓誌隆 程序二組主任

.台北大學經濟系學士

 

 

對比之下,第六巡迴法院在意見中拒絕貼近文義地解釋第43(c)條條文,該意見標誌著Victoria's Secret和Victor and Kathy Moseley之間糾紛(在經過十多年的訴訟和眾多意見報導後)的完結(註20)。當案件第二次上訴到第六巡迴法院時,唯一的問題在於被告的商標在商標污損理論下,是否可能淡化原告商標的識別性。上訴法院在產生三種意見的2比1決定中確認了以下的責任認定,但採取的方式是以第43(c)條未明確考慮的方式改變當事人各自的負擔。重度倚賴2006年第43(c)條修訂的立法史(其廢除了最高法院在該案件早期階段的見解,即該法規的當時版本要求證明實際淡化),以及被告的不利追溯記錄(如Moseleys公司之淡化訴訟),該意見書接著陳明:

新法似乎設計來保護商標免於任何不利的性聯想。因此,任何帶有猥褻或冒犯他人的性聯想之新商標均會引起強烈的污損推定。該推定必須透過可反駁某些消費者會認為該新商標會冒犯且有害於著名商標商譽及良好象徵性之概然性之證據來推翻。

這結果所造成的轉換顯然是提出責任之轉換,而非證明(註22)責任之轉換;然而,在任何情況下,已然沒有理由預期它,Moseleys不出意料被證明無法履行他們的負擔。

 

*註20:參見V Secret Catalogue Inc. v. Moseley案,54 U.S.P.Q.2d 1092 (W.D. Ky. 2000) (Moseley I案),確認判決,259 F.3d 464 (6th Cir. 2001) (Moseley II案),倒轉判決,537 U.S. 418 (2003) (Moseley III案),發回重審,558 F. Supp. 2d 734 (W.D. Ky. 2008) (Moseley IV案),確認判決,605 F.3d 382 (6th Cir. 2010) (Moseley V案),令狀請願書被拒絕,113 S. Ct. 113 (2011)。

*註22:這或許在協同(而非主要)意見書中較明顯:

這個類似事情本身說明(res ipsa loquitur)的效果不是決定性的,但加諸於新商標的所有者提出證據證明無醜化之可能或機率的責任。該證據可以是專家證詞或調查或問卷或客戶證詞的形式。

同前,見388(Gibbons協同意見)(省略注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