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DEEP & FAR

 

 

 
ReDigi與首次銷售原則在數位作品中的應用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ReDigi也採取了措施,以確保賣方在ReDigi的系統上出售檔案後,不保留檔案的數位複本。具體而言,音樂管理器軟體會不斷監控賣方的電腦(包括連接的裝置),以確保沒有其他檔案複本存在或上傳。如果音樂管理器偵測到複件,則要求賣方刪除該檔案的複件複本,否則將暫停賣方的帳戶。在對ReDigi系統的討論中,第二巡迴法院指出,沒有辦法防止賣方在其電腦上將其數位音樂檔案複製到外部儲存裝置上,然後再將數位音樂檔案轉移到ReDigit,從而繞過ReDigi對複件複本的監視。

IV. ReDigi訴訟

ReDigi中的原告是在音樂表演的錄音中擁有著作權或授權、並以數位檔案等形式散佈這些唱片的唱片公司。唱片公司經由經授權的代理服務(例如,Apple的iTunes)銷售這些數位檔案。原告聲稱,ReDigit及其使用者「在上載及下載與最初存在於使用者電腦上的原始檔案不同的離散複本中複製了數位檔案」。紐約南部地區初審法院作出ReDigit對直接及間接侵害原告著作權負有法律責任的簡易判決。尤其是,其裁定ReDigit侵害了原告的專有複製權:

在任何對技術的描述下,ReDigit的服務侵害了[原告]的複製權。ReDigit強調其將檔案從使用者的電腦「遷移」到其雲端櫃,以便將相同檔案傳輸到ReDigi伺服器並且不會進行複製。然而,即使是這種情況,檔案已從一個實物-使用者的電腦-移動到另一實物-ReDigi伺服器-的事實也意味著已經發生了複製。同樣,當ReDigi使用者從ReDigi網站將新購買的商品下載到她的電腦時,依然會產生了另一個複製品。重點是,原來的唱片不再存在。重要的僅在於創建了新唱片。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