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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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我懷孕了 |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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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懷孕中及懷孕後得享有之休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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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 |
產檢假 |
1.
產檢假豪資雙方得約定以「日」、「半日」及「小時」為單位請產檢假,月定後即不得更改。 2.
產檢假需有產檢事實才可請假,雇主亦可要求勞工出具產檢證明。 3.
雇主仍應給付薪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勞動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 |
安胎休養假 |
1.
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2.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
產假 |
1.
產假包含假日共有八週,請請好請滿,若雇主要求勞工提早復職或勞工自願提早復職,雇主可能被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若請產假時已於公司任職超過6個月,雇主於勞工請產假之時仍應給付薪資。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