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月號     (348)

DEEP & FAR

 

 

 
老闆,我懷孕了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女性勞工懷孕中及懷孕後得享有之休假內容如下:

 

內容

依據

產檢假

1.      檢假豪資雙方得約定以「日」、「半日」及「小時」為單位請產檢假,月定後即不得更改。

2.      檢假需有產檢事實才可請假,雇主亦可要求勞工出具產檢證明。

3.      雇主仍應給付薪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勞動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

安胎休養假

1.      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

2.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產假

1.      產假包含假日共有八,請請好請滿,若雇主要求勞工提早復職或勞工自願提早復職,雇主可能被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若請產假時已於公司任職超過6個月,雇主於勞工請產假之時仍應給付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