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DEEP & FAR

 

 

第2020-1054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第三,GSK辯稱,它有權獲得損害賠償的新審判,因為維克圖拉的損害賠償理論違反了整個市場價值規則。GSK抱怨道,維克圖拉的專家使用被告吸入器的總銷售額作為權利金依據,而沒有先確立專利混合物會帶動消費者對吸入器的需求。但是,維克圖拉和GSK具有授權歷史,其中包括將權利金費率應用於總銷售額的授權。維克圖拉的損害賠償專家獲准仰賴先前的授權作為可比較授權(comparable license)。聯邦巡迴法院因此支持地方法院的論證,即“依賴充分可比較授權的一方可以採用可比較授權的權利金費率以及權利金依據,而無需進一步分配,也無需證明侵權特徵應為被告產品的整個市場價值負責。”

最後, GSK辯稱,它有權獲得損害賠償的新審判,因為維克圖拉在審判中,不當地引用GSK在被告吸入器的38億美元的美國銷售額。地方法院認為,這些評論的影響並不至於須要新的審判。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對新審判的拒絕,並認為“在這方面,沒有依據要對有經驗的審判法官的判斷進行第二次猜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