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

林佳柔 專利工程

·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

· 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Apple Inc.控訴 Uniloc 2017 LLC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於20201028日的意見(IPR2020-00854) (2020124日指定為先例)

    Apple 提交了一份關於IPR的聲請書,並聲請參加同一專利有關之一項較早立案的IPR (023 IPR)Apple的聲請所主張之「挑戰和證據與023 IPR中所聲稱的相同。」蘋果此前曾提出專利IPR的聲請,但委員會否決受理。因此,Apple提交這份新的聲請,委員會將其稱為「me-too 聲請」,其中Apple尋求在現有023 IPR中扮演「候補演員」的角色。

    為了回應Apple的新聲請和合併審理請求,專利權人爭執委員會應行使其裁量權依35 U.S.C. § 314(a)否決受理並否決合併,並引用FintivGeneral Plastic因子。委員會同意,並說明:「上訴人的候補演員論點不具說服力,因為該複製的聲請是上訴人對該專利的第二挑戰,而如果Microsoft和解,聲請人會繼續進行,否則將被終止。實際上,此舉就好像Apple在一開始就對該專利提出了第二挑戰。這是General Plastic打算解決的一種連續攻擊。」

    在分析了每General Plastic因子以及Apple「首次嘗試挑戰專利088”失敗,並在年後而受§ 315(b)禁止的約束,Apple受理加入正在進行而挑戰相同的專利權的程序」之事實後,委員會行使其裁量權否決受理,並否決Apple合併審理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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