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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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三) |
·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 · 台灣大學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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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控訴 Uniloc 2017 LLC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於2020年10月28日的意見(第IPR2020-00854號)
(於2020年12月4日指定為先例) Apple 提交了一份關於IPR的聲請書,並聲請參加同一專利有關之一項較早立案的IPR (023 IPR)。Apple的聲請所主張之「挑戰和證據與023 IPR中所聲稱的相同。」蘋果此前曾提出專利IPR的聲請,但委員會否決受理。因此,Apple提交這份新的聲請,委員會將其稱為「me-too
聲請」,其中Apple尋求在現有023 IPR中扮演「候補演員」的角色。 為了回應Apple的新聲請和合併審理請求,專利權人爭執委員會應行使其裁量權依35 U.S.C. §
314(a)否決受理並否決合併,並引用Fintiv和General
Plastic因子。委員會同意,並說明:「上訴人的候補演員論點不具說服力,因為該複製的聲請是上訴人對該專利的第二挑戰,而如果Microsoft和解,聲請人會繼續進行,否則將被終止。實際上,此舉就好像Apple在一開始就對該專利提出了第二個挑戰。這是General Plastic打算解決的一種連續攻擊。」 在分析了每個General Plastic因子以及Apple「首次嘗試挑戰“專利088”失敗,並在一年後而受§ 315(b)禁止的約束,Apple受理加入正在進行而挑戰相同的專利權的程序」之事實後,委員會行使其裁量權否決受理,並否決Apple合併審理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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