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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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十五)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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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在國家法庭的權利和義務之間區分以尋求初步裁定。在第267條中的裁量參考下,如果國家「法庭或審理委員會」考慮到問題上的決定「需要」使它能夠在特定案例中給予判定,它可能請求歐洲司法院給予初步裁定。提交案例的強制義務是建立在兩個情況中:關於終審裁決的國家法庭、和關於面臨歐洲法律有效性問題的全部法庭。(提交初步裁定之國家法庭的義務有下列例外(例如,(1)當歐盟法律問題無關於主要訴訟中的判定時;(2)「實質相同於相似案例中已受有初步裁定的問題」在國家法庭之前的情況中;或(3)當歐盟法律的正確解讀是「有如不留任何合理懷疑範圍般的明顯」時)。)再者,組成「法庭或審理委員會」是聯合法律的事項,且它不是藉由參考國家法律而被確定。
在1997年,歐洲司法院裁定:由於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院是共通於幾個成員國的法院,因此它被視為在聯合法律下的法院。相似地,由於聯合專利法庭是共通於幾個歐盟成員國之法院,因此它受制約於尋求來自歐洲司法院的初步裁定。另外,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法條第50條規定:除其他來源外,法官們應該基於包含單一專利條例的聯合法律而做出他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