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DEEP & FAR

 

 

一項調查會增強贏得你的商標侵權案的機會嗎?(三)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數十位學者檢視法院的判決以評估調查的角色。Diamond與Franklyn選出Graeme W. Austin(威靈頓的維多利亞大學),其研究在1993至2003年間超過10年期間的個案,且發現在進入最終判決的商標個案中的57.4%引入了調查。Diamond與Franklyn得出結論,即「調查在被報導聲稱牽涉混淆可能性的個案中可能不是無處不在的,但在案件出現於法院意見中之前,它們在商標和欺騙性廣告訴訟的進展常起重要作用」。他們注意到「當個案中的其他證據模稜兩可時」,調查「最有可能被委辦」,其「恰恰是當其最有可能影響判決時」。他們稱調查為「即使在審判中未被佈署,是在商標訴訟中有價值的工具」,因為它們「提供一個重要的現實性的檢驗於商標評估及在和解談判中有效的作用」。調查也「以對真實的消費者看法的洞察力及它們的法律重要性幫助知會客戶及塑造策略」。

Diamond與Franklyn審查一些說明是否於訴訟的成功或失敗,調查扮演一個主要角色的研究。

A.     Beebe研究

Diamond與Franklyn討論的第一個研究是由Barton Beebe於2006年完成的。在研究之時,Beebe是Benjamin N. Cardozo法學院的副教授。他確認了所有13個巡迴法院在2000年到2004年間使用混淆可能性調查的331篇發表的意見。Diamond與Franklyn寫到Beebe的發現顯示調查證據「被許多人認為具有高度影響力,事實上是不重要的」。Beebe發現在他研究的331篇意見中,僅有65篇(20%)討論調查證據,而只有34篇(10%)歸功於調查證據。雖然那些個案的70%歸功於調查,那24個個案僅代表他所研究意見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