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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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30)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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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而言 第九巡迴法院:但與傳統之侵權分析不同,第九巡迴法院在當前版本中之測試允許作為許可被告非商標使用副產品之一些混淆誤認。第九巡迴法院已經積累了大量判例法適用及完善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則(註一)。名義上/指示性使用,最初被定義為僅在“被告使用商標來描述原告之產品而不是其自己產品時”才適用,後來澄清為以“被告使用原告之商標來描述原告產品”之情況,包括即使被告最終目標是描述自己之產品(註二)。 註一:遠早於以“指示性”來稱呼該使用前,第九巡迴法院已保護被告使用原告之商標來指稱原告產品。參如SSP
Agricultural, Etc. v. Orchard-Rite Ltd.; Smith v.
Chanel, Inc.; Volkswagenwerk Aktiengesellschaft
v. Church. 實際上,在Volkswagenwerk(大眾汽車公司)判決中法院合理化之三理由與作成《新孩子(New Kids)》案測試之因素幾乎完全相同:首先,在宣傳被告之大眾汽車維修業務時,“ [被告]很難(如非不可能)避免使用’大眾(Volkswagen)’一詞或其縮寫’VW’…”。 其次,法院考慮了“廣告文章及顯示幕之尺寸、樣式與外觀”及“ [初級使用者]沒有使用大眾汽車獨特字體風格或配色,也沒有顯示經環形設計 “VW”標誌這一事實。” 第三,初級使用者不應以可能向其潛在客戶暗示他是原告特許經銷商及維修人員組織之一部分的方式來宣傳其服務。”亦參Carl Regelmann, 商標指示性/名義合理使用:最高法院KP Permanent Make-Up v. Lasting Impression判決後“《新孩子(New Kids)》阻礙因素”之相關性 (Trademark Nominative Fair Use: The
Relevance of the “New Kids on the Block Factors” after the Supreme Court KP
Permanent Make-Up v. Lasting Impression Decision). 註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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