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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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V.S扶養費 |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併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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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台灣離婚對數為5萬1680對,雖較去年少2793對,然仍有部分配偶正處於分居或訴請離婚階段,大部份正在進行離婚程序或已經離婚的配偶都會討論「錢」方面的議題,有些人對於家庭生活費及扶養費之差異產生疑問,本文將簡單說明二者之差異。
家庭生活費用規定於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常有多數人正在進行離婚訴訟之配偶,是否有家庭生活費用之問題。本文認為家庭生活費用是維護婚姻共同生活所需之一切生活費用,既然正在進行離婚程序,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即無須給付他方之家庭生活費用,然仍需給付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費用。但有部分見解認為對於分居無過失之一方,仍可向他方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扶養費,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其不因離婚而影響。但父母在離婚訴訟程序中,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涵蓋在家庭生活費用中。縱上,在離婚訴訟程序且分居中,部分實務認為縱使一方同時主張他方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又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法院亦僅會裁定給付小孩之家庭生活費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