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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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dor & Partner簡報 (2020/10月) 英國脫歐及其對歐盟商標的影響 |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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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的變化
由於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是歐盟的機構,因此要在EUIP有權代理只限於被授權在歐盟會員國執業的代表人。這意味著從2021年1月1日起,來自英國的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在EUIPO之各項程序,將不能夠有權代理。唯一例外是尚在進行的程序。此前已被指派的代表人將可以繼續代表相關程序之任何階段。
未來的潛在問題
過渡期結束後,由於你將會擁有兩個同時存在的商標,因此會產生兩個個別的延展費用。如果僅是一個歐盟商標(EUTM)的所有人,這將肯定會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如果是眾多歐盟商標的所有人,最晚在首次延展時,須意識這將會是與成本相關的因素。在英國使用的歐盟商標應確保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有在歐盟內使用。由於從2021年1月1日起,將會同時存在兩個單獨的商標,因此在英國商標的使用將不會自然獲得在該日期之後歐盟商標權利保留的使用。因此,歐盟商標因未使用而撤銷的風險增加了。反之亦然,若歐盟商標還未在英國使用,則截至2021年1月1日,不能主張新的英國國家商標有效使用。
若在英國的國家申請與歐盟商標申請不一致,例如因為商品及服務的清單已經擴展,也會引起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歐盟商標不能主張申請日或優先權。這意味著可以主張上述日期之第三方的商標申請將具有優先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