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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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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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loc 2017 LLC控訴Hulu,LLC等 第2019-1686號(聯邦巡迴法庭(PTAB)2020年7月22日)。Wallach的意見,Taranto協同,及O'Malley的不同意見。 在對Uniloc專利提出異議的多方複審(IPR)程序中,Uniloc經由修正請求提出了替代的請求項。在最終的書面決定中,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駁回了該請求,裁定替代的請求項涉及35 U.S.C. §101的非法定標的。然後,Uniloc要求重審,爭論法律不允許委員會考慮對替代的請求項提出第101條質疑。委員會拒絕了該請求,而Uniloc提出了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在確定系爭專利案無爭議後,聯邦巡迴法院考慮了IPR法規的文義、結構及立法歷史,論結委員會「已由法規授權以根據第101條評估Uniloc提議的替代請求項的適格性,並認定請求項沒有適格性而拒絕修正請求」。 Uniloc爭議說,根據第311(b)條的規定,委員會對提議的替代請求項的審查僅限於預期或顯而易見。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裁定委員會「正確地論結在IPR中,在委員會審查提議的替代請求項時,不受第311(b)條的限制,並且可以考慮第101條的適格性」。 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國會明確地打算允許委員會可以比第311(b)條規定的基礎更廣泛地審查提議的替代請求項。「IPR法規明確且再三地要求PTAB確定提議的替代請求項的“可專利性”」,而「第101條分析構成了“可專利性”確定。」 同樣地,第311條「僅限於對現有專利請求項的審查,而不是對提議的專利請求項的審查」。提議的替代請求項「未經過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專利性審查」,而將適格性的問題留給公告後異議是「完全不符合整個法定制度」。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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