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DEEP & FAR

 

 

歐盟設計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一件共同體設計所授予權利之耗盡及限制

再者,在指定的情況,授予所有者之權利可能不被行使,例如:關於私下被完成的行為以及為了非商業目的、為了實驗的目的而完成的行為或為了作為引證或教學的目的而重製的行為。

先使用權

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任何第三方,如能證實他已出於善意開始在共同體內使用,或已經為此認真、並有效的準備(一件已註冊共同體設計保護範圍內之設計,且其非自後者複製),將有賦予他為了其使用已被實現或已有認真且有效的準備之目的而利用此設計之先使用權。

該權利不能被授權、亦不得移轉(除非在其使用或準備期間伴隨其營業)。

共同體設計做為一件財產標的

概論

通常,一件共同體設計做為一件財產標的之處理猶如歐聯(EU)會員國之一件國家設計權,其中:

•該所有者有其所在地或其住所;或

•如上述不適用,該持有人有一居所。

關於一件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前述之適用依據註冊簿的登載。至於共同持有人,會員國將被決定:

•對一件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參考由他們依合議指定之有關共同持有人;

•對一件已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參考他們在註冊簿中被提及次序的首位有關之共同持有人。

如前述不適用,有關的會員國將是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所在地的會員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