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DEEP & FAR

 

 

第二巡迴解構建築作品的著作權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Zalewski聲稱其餘被告未經其許可客製化它的設計,並藉由盜版平面圖來建造房屋,而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而。尤其,Zalewski聲稱被告“複製了他的設計之整體大小、形狀和輪廓,以及房間的佈置、門窗、壁櫥、樓梯及其他建築特徵。Zalewski還聲稱依《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第1202(b)條中關於刪除其著作權聲明的請求權。區法院駁回了修改後的申訴,但准許Zalewski修改。被告人隨後聲請駁回第二次修訂後的訴訟,並且代之請求簡易判決,而特別爭論:他們的設計沒有侵犯Zalewski的設計,因為他們的設計與Zalewski的設計實質上不相似。法院就被告是否侵害Zalewski之法院並允許Zalewsk:著作權請求准予簡易判決,提交經修訂而特定其DMCA請求的依據之訴,但他未能這樣做,最終判決於2012年7月作出。幾名被告隨即獲得了法院批准其所聲請的費用和律師費的核定,但 Zalewski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