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三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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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訴訟期間可以重新釋明動機考慮所立基之通常技術知識?Sumitomo Seika Chemicals Co., Ltd. v. Nippon Shokubai Co., Ltd.,案件編號2015 (Gyo-Ke)10247(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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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認定,IPHC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具有採用內交聯劑型的內交聯代替自交聯型的內交聯的動機,以解決控制吸收劑的交聯密度的問題,而以平衡的方式保持吸水性質,這對於用於吸收性物品(如拋棄式尿布及衛生巾)的高吸水性樹脂通常是必需的。
就此而言,在法院訴訟期間,NS稱,如JPO判決的正確認定,自交聯型交聯結構與內交聯劑型交聯結構之間在分子結構等方面通常存在差異,因此將前者等同於後者是不合理的。但是,IPHC駁回了NS的主張,指出用內交聯劑型替換自交聯類型是很容易的,因為這兩種類型是可以彼此互換的手段 (即使由於它們之間分子結構的差異而在吸水性質上可能存在一些差異)。
最終,IPHC維持了Sumitomo的上訴,並撤銷了JPO的判決。
針對此判決沒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是最終判決且具有約束力。
我們的評論
在日本的實務中,“動機”的存在與否是審查進步性的一個非常重要和主要的因素,而且“動機”不僅可以基於特定先前技術參考文獻的揭露內容,也可以基於通常知識。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IPHC首先認定了參考在法院訴訟期間新提交的一些出版物的通常技術知識,然後認知了將自交聯類型替換為內交聯劑型的動機。即,IPHC認知基於參考在法院訴訟期間新提交的出版物而認知的通常技術知識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