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DEEP & FAR

 

 

第2020-1054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維克圖拉有限公司(Vectura Ltd.)v.葛蘭素史克有限責任公司(GlaxoSmithKline LLC)等人,第2020-1054號(聯邦巡迴法院(特拉華州),2020年11月19日)。Bryson的意見,Prost和Wallach協同。

維克圖拉聲稱,葛蘭素史克公司和葛蘭素集團有限公司(GSK)直接和間接地侵害了與用於肺部給藥的「複合活性顆粒」(例如乾粉吸入器)的製造有關的專利。陪審團裁定該專利被故意侵權且並非無效,並判定損害賠償。GSK進行上訴,提出了四個問題。

首先,GSK辯稱,它有權依法得到非侵權判決,因為維克圖拉沒有提供實質的證據證明被指控的吸入器使用了「促進活性物質散佈」的添加劑材料。GSK辯稱維克圖拉「將其案子賭在有缺陷的科學實驗中」。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在科學實驗中「無論有什麼缺陷」,「在審判中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以支持該判決。

其次,GSK質疑地方法院對請求項用語「複合活性顆粒」的解讀。GSK申復,法院應該已經解釋了在產品請求項中的該術語,而認該複合顆粒必須藉由說明書中所描述的「高能研磨」方法來生產。聯邦巡迴法院首先指明:「如果專利權人已明確表明方法步驟是所請求發明的必要部分,則方法步驟可以視為產品請求項的一部分。」但是在這裡,儘管該專利包含「建議需要進行高能研磨的一些陳述」,但「指出高能研磨只是一種較佳方法的諸多陳述」比那些陳述更重要。因此,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對請求項的解讀。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