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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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調查會增強贏得你的商標侵權案的機會嗎?(二)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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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與Franklyn藉由討論調查相對於其它形式的證據來為分析做準備。他們指出商標法考慮評估混淆可能性的三個主要類型的證據:(1)調查證據;(2)直接證據;(3)推論論證。他們指出直接證據常被考慮為最強烈的證據形式。它包括困惑(混淆)的消費者之證詞與被誤導的信。不幸地,獲得直接證據可能是困難的。常常當一個高級用戶提起一侵權訴訟以防止消費者困惑時,一個初級用戶才剛開始銷售他的產品。在那樣的情形下,困惑的直接證據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可能因其它原因感到困惑的消費者可能並不知道該欺騙,因為產品還沒有出現在市場,或是此一產品的廣告尚未被創建。
直接證據的替代方案是調查證據,其可度量是否一顯著數目的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被一標誌所困惑。如Diamond與Franklyn所指出的,法院早已接受由合格的調查專家執行的調查證據。一評估困惑可能性的調查暴露聲稱的侵權標誌給消費者,且量度他們的反應。在設計一調查時,要考量的因素中是相關消費者的身份、市場性質以及消費者如何在交易中遭遇該標誌。隨著時間的推移,法院及研究者已經認識到許多困惑可能性的調查企圖建立因果關係。當因果關係是一個因素,該調查常常需要控制組或控制問題。一個「控制(對照)」調查或者一個「控制」問題已成為評估一個聚焦於因果關係的調查之價值的關鍵因素。